某公司1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理由如下:1.生效的执行异议裁定已经确认某公司1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并履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过错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排除执行的全部法律要件。某公司1对501号房屋的权益可以排除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的概括执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上诉状中篡改呈现相关判决内容,试图误导法庭。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本案系违约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动提...(本文书还有10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