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曲*与被告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
杨*、曲*诉称,1.判令高*、张*偿还杨*、曲*借款本金190000元;2.诉讼费用由高*、张*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5月15日,高*、张*因资金周*困难,从**、曲*处分三次(2007年5月15日借现金80000元、2007年6月7日借现金50000元、2007年9月14日借现金70000元)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张,口头约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都是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高*、张*未按约定履行,高*、张*于2014年4月4日重新打借据之时给付杨*、曲*现金10000元,还差本金190000元,经**、曲*多年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高*、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理由如下: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