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西宁市分公司”)与被告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西宁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西宁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97578.14元,保险费7630.70元,律师费1780元,合计106988.84元;2.判令被告以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之和为基数,自2021年2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以下简称“某西宁分行”)作为被保险人。原告根据被告的投保要求出具《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单》,约定被告向某西宁分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150000元,原告就该贷款提供保证保险,被告每月应支付保费2081.10元,直至理赔之日。如果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连续逾期达到80日,视为...(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