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王*、孙*,原审第三人陕西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4)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宋**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4)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王*、孙*与宋**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的事实错误首先,2022年11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了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后三方均未起诉撤销或确认无效,该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次,2022年11月24日,三方以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为基础办理了工商登记,将上诉人持有的49%股权分别转让给了王*、孙*工商变更后王*和孙*就是陕西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股东,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再无任何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无效的情况下,股权已经转让完毕再次,王*、孙*当庭陈述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佐证,股权转让完毕后,宋**退出公司经营,王*和孙*经营公司,无论...(本文书还有4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