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人盐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36574元;2.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起医疗事故已经司法鉴定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清晰,但关于责任划分以及具体赔偿项目的赔偿责任承担,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上诉人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一)一审法院参照2021年盐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误工费标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已提交劳动合同书、在职证明、银行流水证实上诉人在上海市有稳定收入,显然不应参照无固定收入的情形适用。上诉人自2017年6月来上海工作,2018年8月起在现公司工作至今,在职岗位为法务经理,法务在公司属于后台岗位,有固定的收入。上诉人已完整提交劳动合同书、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银行流水,可证实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岗位、上一年收入。一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参照适用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行业标准作为误工费计算...(本文书还有5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