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诉被申请人晋组织1、晋组织2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二审结束后,申请人女儿查看自家监控,显示:2024年3月2日,晋组织1工作人员走进申请人院内,在不出示任何手续、证件的情况下,未听取申请人陈述,将申请人带到公安局,违背上述规定在无人报警的情况下,晋组织1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带至派出所后询问,申请人要求出示手续但被拒绝,后申请人离开五个多月后,晋组织1将申请人拘留,程序严重违法...(本文书还有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