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杨*因诉大组织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杨*申请再审称,(一)某村村民委员会并未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村务信息依法进行公开,被申请人大组织并未依法落实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仅依据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就对被申请人是否落实村务公开监督的法定职责作出认定,属于认定事实基本证据不足。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监督。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属于村务档案的内容。因此,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某村集体土地承包地流转...(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