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诉被上诉人沧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沧州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9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1年10月19日,方*(甲方)与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乙方,以下简称河北宁昌律所)签订【2021】宁昌代字第1168号《民事/行政诉讼(仲裁)委托代理合同》,其中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赵**律师为甲方与周*离婚纠纷一案中第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该案的审理活动。律师费的支付,根据《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应于该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案件该审阶段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该费用为离婚纠纷包干,若涉及财产分割,需补交14000元。同时甲方应预交交通费、复印费、通讯费等其他费用1000元,该部分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甲方在该代理合同履行完毕后,一个月内来乙方处换取发票。方*通过赵**将代理费用交付河北宁昌律所,该律所于2021年10月19日出具收到代理费6000元和差旅费1000元的收据,于11月...(本文书还有44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