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男,1979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再审申请人牛**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2021)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申请再审称,2018年8月27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号**楼**单元**号**房屋,由其支付首付349479元,余款741000元贷款支付,后某某公司、牛**与农业银行石家庄广安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案涉房屋交付申请人占有使用,2018年8月30日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案涉房屋的预售合同备案书。2019年1月7日某某公司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案涉房产登记在某某公司名下。因申请人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