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裴**,男,1987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1981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再审申请人董**因与被申请人裴**、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2022)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唐山中院(2022)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决确认坐落于唐山市丰南区*****小区**号**商归申请人所有;3.判令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关于董**是否已支付案涉房屋全部价款问题。首先,申请人向一审法庭提交的相应银行转账流水,及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5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两份协议),能够证明董**与马**之间就房...(本文书还有1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