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齐**因诉请确认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蠡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齐**因不服蠡吾镇政府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4年8月20日向蠡县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蠡县政府于2024年8月21日签收了齐**的行政复议申请邮件。2024年9月23日,蠡县政府向齐**作出听取当事人意见告知书(蠡政行复〔2024〕72号),告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0月25日,经蠡县政府司法局负责人审批决定延期审理齐**行政复议案件,当日蠡县政府向齐**作出蠡政复延〔2024〕3号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告知齐**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4年11月25日前作出,该通知书向齐**邮寄送达,...(本文书还有2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