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谭**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建公司)、被告石柱县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受理后,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反诉被告)谭**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某建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7日作出(2024)渝04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3)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重新立案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24年7月11日、2025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湖南对外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湖南某建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3362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其中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以333625.0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金额为5407.47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333625.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本文书还有5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