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宿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秦**、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上诉人大地财保宿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皇**,被上诉人路*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财保宿迁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牙齿修复费用属于医疗费,路*经鉴定并没有构成伤残,故牙齿修复费用不应该计算在残疾辅助器具费内。2、牙齿修复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故不应该全部支持,应酌情更换2-3次,如后期再发生费用再进行赔偿。
路*二审辩称:大地财保宿迁支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文书还有3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