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亳州市谯城区某某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乙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承德中院)(2023)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乙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提供手机录音,显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山承认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也不存在联营合作的事实,仅是某乙合作社为其供种,种植风险由其自行承担,可以推翻上述两判决认定《中药材种植联营合同书》系申请人签订的事实,证明该合同系被申请人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某乙合作社为依法登记的主体,具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马**作为法定代表人...(本文书还有1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