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男,1951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六都寨镇新民居委会2组**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女,1983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时代风华二期洋房**幢**单元**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华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飞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24)云民申****号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华飞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杨*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谭**、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飞祥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被申请人谭*与被申请人谭**对原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已经查明借款的本金30万元支付给陈*,剩余60万元借款本金支付到被申请人谭**账户。但一审法院没有在事实认定部分载明谭*作为云南中垚德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垚德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作为定案关键证据的《借据》上也盖有中垚德厚公司的公章,且谭**作为谭**父亲代为签字。因此,申请人作为出借人也是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谭**在向华飞祥公司出具《借据》时“代谭*”签字具有完整的代理权利外观,谭**具有代理权,作为善意相对方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其次,正是因为申请人与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中垚德厚公司具有业务上的往来,因此才出借款项,不然申请人根本不会出借款项给被申请人。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谭**作为谭**父亲,也是利害相关人,其明言行明显就是在为谭*逃避债务,其违...(本文书还有7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