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及一审被告山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24)晋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以及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判决依据刘**提供的2021年10月16日的未上账金额确认单确定欠款金额,《确认单》载明:未上账金额共计1974914.0...(本文书还有1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