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曹**、季**、第三人李**、山东省某某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组成合议庭。2024年9月14日和12月5日,本院依法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曹**、季**、第三人李**、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被告于2021年9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将案涉股权工商登记恢复原状,第三人某某公司予以配合;3.依法确认案涉股权为王**与第三人李**的夫妻共同财产,李**享有50%的财产份额;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9日,原告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曹*人民法院调解出具(2023)鲁172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第三人李**欠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后因李**没有履行调解书约定债务,原告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鲁1721执****号,李**与王**系夫妻关系,原告是2017年将款项出借给李**,王**于2021年去世,去世前拥有某某公司的2678万元股权,该股权是在与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王**去世后,对于该股权财产份额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继承,李**在没有偿还原告款项的情况下,放弃了应当继承部分的财产份额,并且在没有李**同意的情况下,第三人曹**与季**签订了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偿转让了股权,造成李*财产减少,案件无法执行。
曹**辩称,1.王**在某某公司代持的2678万元的股权,不是王**与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某某公司全体股东所有。某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60...(本文书还有7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