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梁*、李*,第三人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作出(2022)粤2071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戴*的起诉。原告戴*不服该裁定,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粤20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2)粤2071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李*,第三人何*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梁**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梁**原告支付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3.被告李**上述...(本文书还有3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