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牛**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2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1.牛**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提交报警记录、湖滨区人民政府的答辩状,以及经开区管委会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土地经过三批次征收,实施主体是经开区管委会。2.依据(2018)最高法行申2918号案例,指出:“施工方对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占用清理行为,应当视为县政府的委托实施,由县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经开区管委会是适格的被告。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一、二审未释明适格的被告,径行以经开区管委会不是适格被告为由驳回起诉错误。(二)二审认为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且部分事实已被三农复字(2020)x号复议决定变更。1....(本文书还有3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