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扎赉特旗某某不锈钢加工厂与被告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扎赉特旗某某不锈钢加工厂的经**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及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扎赉特旗某某不锈钢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1月21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是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白钢门窗的加工销售业务,原告有活就交给周**完成。周**忙不过来时,会自行临时、短期雇人帮忙打下手。被告是农民,在农村种地,农闲时四处打工,提供临时、短期的劳务,哪有活去哪干,周**有时雇被告干*,按天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干一天活挣一天的钱,想去就去,不想去就不去。周**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劳务费,被告到别处打工也是以这种方式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被告在为周...(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