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史*,住山西省隰县。系崔国卫妻子。
原审第三人崔某1,住山西省隰县。系崔国卫长子。
原审第三人崔某2,住山西省隰县。系崔国卫次子。
再审申请人山*(以下简称新海天公司)因诉被申请人侯*(以下简称侯马市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史*、崔某1、崔某2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0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海天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死者崔国卫的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双方于2021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21年12月29日续签劳动合同,崔国卫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派遣崔国卫到新安泰公司工作,新安泰公司又安排崔国卫到隰县联通寨子站从事维护工作。崔国卫死亡发生在与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首先,侯马市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无权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又以部门决定的形式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该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明...(本文书还有1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