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信阳市羊山新区某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居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1.有新证据证明,杨**承包土地是家庭承包,而不是域外居民承包,无需向乡政府申报批准。杨**户籍虽不在某居委会,但杨**的配偶魏*娥在某居委会。本案尽管是以杨**的名字签订承包合同,可实际经营人仍是魏*娥。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组土地,发包单位完全有权自主决定,不存在报批的程序。一审没有查明该项事实。2.二审认定“案涉《承包合同》未经民主评议程序取得大多数群众同意”,错误。一审时,杨**就向法庭提交了某居委会在发包案涉合同之前而召开两委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以及参会40多名群众代表签署的同意发包登记表和领取承包费用的签名共两份重要证据,一审判决认可了该项事实,但二审直接判定“发包未经民主评议程序”,错误。3.二审认为“《承包合同》未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属认定错...(本文书还有3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