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医院(以下简称某乙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18日、202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被告某乙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医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乙医院支付给原告货款136707元。事实和理由:安国市盛合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拖欠某乙公司货款144278元。催要中,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某甲公司在某乙医院的136707元债权转让给某乙公司。该笔债权事实清楚,无任何纠纷,并承诺将该债权有关的所有手续交给某乙公司,由某乙公司行使该笔债权的权利,并说明该笔债权已由某甲公司向某乙医院出具了(75812...(本文书还有3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