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固始县某合作社联合社方集某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固始县某合作社联合社方集某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从1990年11月至退休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固始县某工作人员,于1990年11月30日因父亲病退休接班,被固始县某招收为职工。1996年以后,因市场及制度原因原告下岗,至今处于待岗状态,原告为了今后办理退休需要,多次要求被告确认与其的劳动关系,2025年5月申请仲裁,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和不予受理。为此,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固始县某合作社联...(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