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嵊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嵊州市某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嵊州市某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嵊州市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嵊州市某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3166.21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讼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嵊州市某乙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不锈钢材料,2024年6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嵊州市某乙...(本文书还有1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