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又名王*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济源市某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9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2007年3月10日,王**与某居委会签署《租赁土地合同书》,租赁了8亩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共计15年,租金每年每亩3000元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王**优先使用,如果王**不愿续租,其对所建设施有处置权,如果某居委会同意接受,可折价后付款给王**同时约定,某居委会为王**办理该土地的用地手续,如遇到国家征收土地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终止合同,因国家征地造成的地面附属物赔偿款归王**所有(二)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2月7日期间,某居委会多次通过挖土堵路、找身份不详者闹事或通过其他途径逼迫王**搬离,导致企业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有证人在现场,王**无奈也多次报警处理某居委会上述行为使王**在受到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况下,被迫于2022年12月7日签订了《协议书...(本文书还有2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