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
再审申请人某居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某砌块厂、某工程公司、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居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20年申请人要求某砌块厂腾退占用土地,因某砌块厂地面资产因其与他人民间借贷案执行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和某砌块厂在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一致:申请人预存中院处100万元,待双方就地面资产评估后再通过诉讼方式,最终依判决处分100万元。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在评估结果未出且申请人不知情情况下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某砌块厂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公司某工程公司。被申请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申请人要求返还,但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取得利益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取得,故...(本文书还有2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