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宜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24)鄂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为26432.05元)。事实和理由:1.唐**在宜昌市某某人民某某的三次住院费合计24868.32元均系因本次事故产生。唐**2023年12月9日、2024年1月20日、2024年7月29日在宜昌市某某人民某某的三次住院都是由于脑外伤后导致头部眩晕所引发的伤情而入院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密不可分。首先,眩晕是唐**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严重后遗症,对唐**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唐**受伤前身体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头晕、手麻、低钠血症等情况,从*受伤后第一次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对比可以看出来其低钠血症、低钾血症是因本次脑外伤之后才诊断出来的。人体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大脑更是相当于人体的主机,脑部遭受严重的外伤会引起一系列相应的并发症,对人体造成的损伤十分严重,而唐**三次住院治疗根本原因都是由于脑外伤后遗症眩晕引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4号指导案例,自身体质原因不是减轻侵权方赔偿责任的情形。唐**因本次事故造成严重脑外伤而引发了后遗症,所产生一系列相关医疗费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其次,从三次住院情况来看,2023年12月9日住院虽系因头晕导致摔倒入院,但是唐**头晕不同于普通人常见头晕症状,而是脑外伤引起的严重后遗症,表现为大脑眩晕致天旋地转的严重情形。唐**2023年11月10日出院时的出院...(本文书还有6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