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甲公司)与被告郝*、乙公司(以下简*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乙公司及郝*支付原告货款99,5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乙公司(简*:乙公司)因需用砂,原告甲公司(简*:甲公司)从2024年5月20日到2024年6月22日给被告乙公司供应砂子。2024年6月25日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加税合计33,735元。2024年6月22日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开...(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