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粤7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于2025年3月21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为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为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李**,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某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某甲公司未能充分说明涉案专利设计特征,且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在主要设计特征上有明显区别,尤其在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观察到的部位。此外,为某丙公司非侵权产品制造者,侵权产品合法来源自案外人,且某甲公司可能存在陷阱取证行为。因此,为某丙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维护为某丙公司权益。
某甲公司答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为某丙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本文书还有4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