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诉被上诉人三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河市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刘**系三河市高某镇孤某营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证载面积:320平方米),入户调查登记底表记载测绘面积332.62平方米。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5月9日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听证告知书》,2010年9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征函〔2010〕0707号《关于三河市2010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包含刘**宅基地在内的孤某营村村集体土地。三河市政府拟定了《三河市人民政府孤山片区孤某营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于2022年5月15日在刘**所在村进行了张贴公告,告知村民提出异议的渠道与期限。2022年6月16日,高某镇孤某营村召开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会议,针对三河市政府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6月19日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在孤某营村进行了张...(本文书还有2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