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晁*、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需要经常向原告借钱周*,2011年8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一年后归还,但至今已将近两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8万元。
被告辩称:1、原被告是由于传销相互认识,被告从来没有向原告借钱,原告说是因为被告生意需要经常借款,经结算才打的欠条,与事实不符。2、2011年8月26日,由于原告在宁夏传销亏损,强迫其上线刘**在漯河一...(本文书还有1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