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王*、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民保险)、某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被告某民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被告某光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计医疗费8365.91元、住院伙食补助2000元、护理费10372.20元、营养费4500元、伤残辅助器具70元、鉴定费2000元,赔偿合计:27308.11元;2.请求判令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民保险对上述费用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优先支付精神抚慰金,判令某光保...(本文书还有2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