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王*辩称,王*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事实清楚,四会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合法。1.从法律和事实方面来看,王*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某公司、王*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某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王*,王*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王*提供的劳动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王*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合作协议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共同协商,并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某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是其为了逃避用工责任制定的格式合同,王*属于弱势地位,要获得劳动机会,不得不签字。该《合作协议》表面上是合作,其本质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协议约定某公司按月向王*支付劳务报酬,王*必需接受某公司的劳动管...(本文书还有2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