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四会仲裁委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435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确认某公司与庄*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3月24日解除;二、某公司应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护理费2700元,合计46800元;三、驳回庄*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庄*的停工留薪期为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本文书还有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