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某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某机械租赁公司、原审被告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4)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宁夏某机械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东某建设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扣除已付款3万元并驳回对徐**的诉讼请求或重新审理;2.宁夏某机械租赁公司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山东某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结算清单后又支付部分款项,宁夏某机械租赁公司向山东某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债权时,山东某建设工程公司委托负责人徐**支付租赁费现金3万元,依法应予扣除。二、徐**系山东某建设工程公司项...(本文书还有3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