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7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在郸城县汲冢镇喻*行政村喻*村北水泥路上,被告人喻*乙与被害人喻*甲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后引发为打架行为。在二人拉扯过程中,被告人喻*乙使用拐杖殴打喻*甲,导致喻*甲受伤。经鉴定,喻*甲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喻*乙所受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被害人喻*甲住院70天,花费19453.02元医疗费。
另查明,2022年12月29日被告人喻*乙因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再查明,河南省2024年度居民服务业年收入为40068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喻*乙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喻*甲陈述、证人王*、刘*等人证言、检查笔录、作案工具提取照片、现场照片、郸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郸公鉴(临床)【2024】556号鉴定书、郸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郸公鉴(临床)【2024】574号鉴定书、郸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郸公鉴(临床)【2024】...(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