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西藏农行)因与拉萨市城关区亚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拉经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23日和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审理中发现拉萨市城关区亚宾馆已被西藏神湖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湖公司)吸收合并,根据西藏农行的申请,本院对被上诉人进行了变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西藏农行与被告拉萨市城关区亚宾馆于1997年1月7日签订250万元人民币的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西藏农行给拉萨市城关区亚宾馆短期贷款2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期限至1998年1月止”。同年同月15日双方又签订一份50万元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0个月即当年10月15日止。两份合同的月利率均为8.4‰。对上列合同被告拉萨市城关区亚宾馆用现值770万元的土地及房产作了抵押,并签订抵押合同,履行了抵押登记程序。合同签订后,原告西藏农行未经双方约定,从贷款总额中扣除30万元作为贷款保障金。合同到期后,被告拉萨市城关区亚宾馆向原告支付了325...(本文书还有4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