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宝鸡市某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被告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因医疗损害赔偿原告护理费919800元(护理费120元/天/人×365天×15年×2人=1314000元,1314000×70%=919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14日,原告以“头晕头痛两月,加重20天”入住被告神经内科,门诊以“头痛待查”收住。2016年9月17日,原告被诊断为:1、海绵状血管瘤(右侧基底节区),2、腔隙性脑梗死,3、颈动脉粥样硬化并斑块形成,4、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行“颅内占位性病变切除术”,由于手术时机不成熟,术前准备不足,手术操作失误,导致原告颅内大出血及脑疝形成。被告遂于当日再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颅内又大量出血,继续于次日行“剖颅探查、颅内...(本文书还有3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