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孔**与被害人于**系夫妻。2023年3月24日17时许,二人因家庭琐事争吵并厮打。于**先持刀将孔**右臂刺伤后将刀放下,孔**随后拿起该刀捅刺于**右臂数刀,致于**右腋静脉断裂,右肺上叶破裂。孔**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陪同前往医院,于某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孔**双侧鼻骨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孔**在知道医生赵*红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平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载:2023年3月24日18时40分,平山县公安局接赵*红电话报警,称孔**与丈夫于**在平山县××镇××村家中发生矛盾,打斗过程中孔**用刀将于**捅伤,送医后于**经抢救无效死亡。平山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赵*红(平山县某某医院急诊科医生)证言:2023年3月24日17时51分,急诊科接到了120调度室的通知,龙***小区有个病号,当天是靳**医生出的诊,回来后就18点多了。其在抢救室见到伤者于**时他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其查看他的伤情发现他右臂有两三处刀伤,右肩处有一处长约5cm的刀伤,...(本文书还有4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