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案工程由东吴*产及吴*关联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山西启迪从未享有建设成果及收益,山西启迪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现场鉴定时,涉案工程所在地挂牌为山西东吴*设有限公司(鉴定报告38页)。二审山西启迪提交证据三,证明涉案工程由东吴*产及吴*关联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二审庭审中,东吴*产自认“大同启迪新能源产业创新中心”由其实际占有使用。
涉案工程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不属于山西启迪,地上物同样不属于山西启迪,山西启迪非案涉合同的签订、履行主体也不是案涉建筑物的接收人及受益主体,山西启迪不应承担与案涉工程相关的任何民事责任。
二、东吴*产私自刻制山西启迪印鉴,冒用山西启迪名义签订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对山西启迪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案涉施工合同系东吴*产用伪造的山西启迪印章签订,不能认定为山西启迪的行为。...(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