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郭*、杭州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申请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3民初****号民事判,依法再审本案;2.请求改判郭*与杭州某公司连带赔偿曹*37735.87元。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郭*不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