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74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
上诉人解*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2022)黑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解*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遗漏当事人。张**与于**合伙经营,于**从解*工厂拉走价值9万余元的板材,是否受张**指派,用以抵顶欠款一审未予调查,也未追加于**为本案第三人,不符合法定程序。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没有证据证明张**与解*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文书还有1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