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称,1.撤销肇庆市高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院(以下简称高要仲裁院)粤肇高劳人仲案字〔2023〕403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403号仲裁裁决);2.由覃*负担本案仲裁、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403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第一,覃*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基础工资为*元/月,根据行业习惯,实发工资根据当月具体劳动成果进行发放,而覃*工作未干满一个月,不予发放奖金等,故其工资标准为*元/月不存在不符合常理的情形。根据覃*提供的考勤表亦可佐证同岗位的工友平均工资为*元/月,与刚工作不满一个月的覃**元/月的工资差距不大,故某公司主张覃*的工资为*元/月完全符合常理。同时,覃*工作不满一个月,某公司难以提供覃*本人工资台账,高要仲裁院却以某公司未能提供不存在的相关证据为由,进而认定覃*...(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