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与被告肖**、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琳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严**,被告肖**、肖**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其占有使用的广州市海珠区及场地,将商铺交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6年12月15日,原告与肖**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下称:涉案商铺)作商业经营使用。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延长租期等,延长后,租期从2006年12月27日至2027年12月26日。肖**是实际承租人,由其缴纳租金及使用。合同签署后,被告起初基本能按约缴纳租金。2019年开始,因原告存在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被告应该院要求将租金交至该院,但从2019年11月开始便未足额或未交缴租金,鉴于此,原告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已实际在2022年7月22日、2024年3月15日向肖**发出《通知函》及现场张贴方式通知肖**解除租赁合同,肖**收函后并未腾还场地给原告,原告故此起诉,本案属返还原物纠纷。
被告肖**辩称:一、本案依法不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应驳回原...(本文书还有5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