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郑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郑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31823元、施救费3500元、拖车费3000元、路产损坏赔偿费1920元、医疗费2473元、评估费9000元等共计1517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原告将其所有的一辆xxx轻型厢式货车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2024年10月15日14时40分许,原告司*楚某驾驶车牌号为xxx轻型厢式货车沿商南高速行驶至10...(本文书还有2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