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1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为: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马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债务依法承担;4、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建房款5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腊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孩“马某2”2011年11月**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无法调和,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另外,被告在婚内与一男子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