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生于1984年2月**日,汉族。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童**、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4)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由周**、张*各退还50万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童**、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周**与张*、童**之间的合伙关系已成立。三人只要达成对投资项目及内容合伙的合意,支付款项后便可达成合伙关系。经张*介绍,周**与童**相识,三人就矿山开采达成一致意见,后童**将股金转至周**账户,同一时间经童**示意将其中50万元投资款转至张*账户,本案中涉及到周**的投资款应认定为50万元,而非100万元。二、如二审仍认定三方合伙经营矿山的意思表示停留于筹备阶段,即合伙关系未达成,周**也仅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返还投资款的义务。
童**辩称,周**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本文书还有2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