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告肿瘤医院提交如下证据:1.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2.保险单、保险条款;3.(2021)琼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当庭提交证据4.发票、保险单保单明细表保险条款。被告太保分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保险单》;2.《保险单明细表》;3.《海南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投保单》;4.《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保险单》;5.《保险单明细表》;6.《海南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投保单》;7.《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保险单》;8.《保险单明细表》;9.《海南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投保单》。本院经审查核对原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被告太保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9日,原告肿瘤医院向被告太保分公司购买医疗机构责任保险,被告太保分公司同意承保并向其出具《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ahanhne14217*******k),...(本文书还有4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