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晋中市榆次区某某修缮队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晋中市榆次区某某修缮队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4)晋0105民初****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二、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请请求是错误的。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根据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申请人经案外人聂福拴介绍,被申请人将部分“骨干互联”工程分包给申请人,工程施工地点分别为:大同路东侧迎新北三巷口、北大街北肖墙路东南到东北角、体育路东侧体育北街口、体育路东侧并州西一巷口、南中环体育路东南到东北角。申请人将上述地点的工程全部...(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